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4-11-25 15:14:09 瀏覽量:《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態環境部2024年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4年10月16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置管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運河、水庫等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設置,包括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新設,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設,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流域內入河排污口設置,承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入河排污口應當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申請或者登記、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由所有排污單位協商確定。
第六條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責任主體所屬行業以及排放特征,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四種類型。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第七條 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等,應當充分考慮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開展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將入河排污口設置有關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八條 國家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鼓勵開展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集成和推廣應用。
第九條 鼓勵地方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入河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第十條 對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設置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二條 設置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入河排污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
(二)位于省界緩沖區的;
(三)位于國際河湖或者國境邊界河湖的;
(四)存在省際爭議的。
前款規定范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一)申請。責任主體應當在入河排污口設置前向審批部門提出設置申請。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個責任主體提出申請。
(二)受理。審批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審查。審批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聽證或者現場查勘。組織專家評審、聽證或者現場查勘,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四)決定。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決定書應當公開,供公眾查詢。
開展專家評審、聽證、現場查勘等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許可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或者簡要分析材料、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一)責任主體屬于造紙、焦化、氮肥、化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電鍍、冶金、有色金屬、原料藥制造、農藥等行業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質、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第十五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責任主體基本情況。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態環境現狀。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周邊環境影響以及相關環境風險分析。
(六)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質的,還應當論證放射性物質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論證結論。
(八)需要分析或者說明的其他事項。
入河排污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應當包括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
第十六條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